广西明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桂林路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象法执字第393-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明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桂林路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下窑村东二环路南洲大桥西旁,组织机构代码:7230877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路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路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被扣、未发工资3557.37元、加班工资39916.22元、19721.91元并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320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桂林路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广西明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明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64048.50元,本案现已执结。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