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7680号之一
原告浙江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明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0元,减半收取计4135元,保全费2843元,合计6978元,由原告浙江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学敏
法官助理 任伊丽 书 记 员 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