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初803号
起诉人: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1,
法定代表人:黄东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芬,周骏,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2020年3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请求:一、判令被告邹海藏向起诉人返还垫付款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92万元(此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之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承包大埔县内电力工程后,将该工程的施工劳务发包给案外人张向阳,张向阳又将该工程劳务转包给被告邹海藏。2017年11月6日,因被告邹海藏拖欠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资,陈新运等14名工人向梅州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支队(下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同年11月21日,市劳动监察支队向起诉人发出了梅州市人社监改令字【201】6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起诉人向陈新运等14人垫付工资人民币289683元。起诉人为被告垫付了工人工资款后,于2018年4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人民币24万元,并承诺上述垫付款分期向起诉人偿还。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经起诉人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案件,建设工程项目在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晓帆
二〇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曾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