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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2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经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已于2022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于2022年4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车辆:蒙A5××××,查封期限二年,因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内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财产线索调查,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边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