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928号
原告甘肃全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翔,男,汉族。
在原告甘肃全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以被告**德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全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全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