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1390号之一 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西湾大道99号欧景蓝湾3号楼2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512638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7号***悦广场9号楼10号楼4楼4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LOLFY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1日 待裁事项: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6.5元,保全费1113元,由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