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1390号之一
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西湾大道99号欧景蓝湾3号楼2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512638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7号***悦广场9号楼10号楼4楼4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LOLFY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1日
待裁事项: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6.5元,保全费1113元,由原告***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