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4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84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
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返还监理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桂林达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案款120710元,承担执行费1710.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桂林达成监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桂0304执恢28号案件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