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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即执字第7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法律文书未生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劳人仲字(2012)第135号仲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