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578号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日,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敦华,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济阳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巨野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江***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6日,被告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调味品新城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显示招标人为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为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招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6时00分前、缴纳方式为电汇、缴纳金额为每标段80万元、收款单位为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青岛建通滨州分公司支付80万元投标保证金,电子回执用途栏注明为“新城项目投标保证金”。随后,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被告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称将涉案项目总承包给了江***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否认存在上述招标情况,导致该项目停滞,原告无法进场,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原告多次致电、发函敦促三被告退还涉案保证金,但均无果。经查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现已注销。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0日,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兹授*****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全权负责我司*****调味品产业孵化器车间及产业升级项目的招标、发包、洽谈签约、建设等事宜。2017年11月28日,江***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本项目的工程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事宜。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于2017年12月13日向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80万元。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在舜泰广场4#楼11层就*****调味品新城项目工程开标,后向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12月29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