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2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4号楼山钢大厦8层、11层、2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9号阳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510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经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