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10353号
原告:**,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青岛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阳光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416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佩泽。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