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9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之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海之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