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9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之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琳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岛华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岛海之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