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10908号 原告: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85号盛世民生花园9层9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42772200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78734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原告称需调查相关证据并以调查结果重新明确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