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4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155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2124.6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15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