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2374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虞某。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告南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