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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等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13行初84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第三人惠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根据事实变化和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