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13行初84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第三人惠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广东远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根据事实变化和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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