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34号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商业1-2-(2)B区3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38214016。
法定代表人:李艳玲。
被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14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0378492R。
法定代表人:朱耀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安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