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民终2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某某医院,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黄冈市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4)鄂1126民初2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冈市某某医院均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因、上诉人黄冈市某某医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黄冈市某某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4元,减半收取12837元,由广东某某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上诉人黄冈市某某医院负担503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