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28号
原告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三路(设计院内)。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出纳会计。全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冈蕲春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铁路广场)。
原告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冈蕲春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胥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冈蕲春石油分公司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所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冈蕲春石油分公司系企业非法人。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本案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冈蕲春石油分公司系企业非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胥陵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