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黄冈蕲春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蕲春县华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黄冈蕲春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蕲春石化分公司)。
负责人何祥,经理。
上诉人华阳监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蕲春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2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阳监理公司以被上诉人蕲春石化分公司已主动支付了全部欠款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阳监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阳监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饶贵芳
审判员*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