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3民初2973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64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至十及十三至十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9年7月17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合同期限从2019年7月17日起至普宁污水项目土建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岗位为土建监理工程师,工时制为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者若加班原则上调休,加班情况必须经业主方审核签字确认,才确认加班情况,安排调休;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500元(含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3000元),转正后工资按每月5500元。
三、工资发放情况:按合同每月发放固定工资5500元。
四、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被告以工作任务已完成为由向原告发出退场通知。
五、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20年9月30日。
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50元。
七、双休日加班工资:原告主张每周工作时间48小时,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超时部分视为每周休息日加班半天,要求支付2020年3月1日至离职之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586元。
被告答辩认为,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公司同意或确认加班时间或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也从未对工资计付提出任何异议,故无需支付加班费。
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工资支付情况,双方是实行固定工时(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且劳动报酬固定(每月5500元)的用工模式,经核算,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广州市最低工资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被告主张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双休日加班工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计算双休日加班工资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八、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主张2020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各加班一天,要求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17元。
被告不同意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理由与七项的意见相同。
本院认定及理由,如第七项的分析认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院采信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的事实,因双方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本院参考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69元(2100÷21.75×3×300%)。
九、年休假工资:原告主张未休年休假为2天,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1517元。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年休假探亲假实际指的是探亲假,故年休假的诉求未经仲裁程序,本案不应审理。且原告在2020年1月15日就开始春节期间休息,至3月才陆续上班,春节期间休息时间远超过法定节假日天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视为已经安排了年休假,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
本院认定及理由,劳动仲裁已对年休假工资作出裁决,被告主张年休假工资未经仲裁程序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的入职时间,2020年春节尚未可以享受年休假,被告主张已安排年休假本院不予采信。经核算,原告2020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但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减除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即按5114元(5500-2100÷21.75×2×200%)计算,故年休假工资应为470元(5114÷21.75×1×200%)。
十、交通费、住宿费:原告主张因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从普宁回广州,再从广州回老家而产生相应交通费,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107元,住宿费90元。
被告答辩认为交通费、住宿费未经仲裁程序,不应在本案处理。
本院认定及理由:仲裁裁决中已明确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当庭增加的仲裁请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处理,该项请求未经仲裁,且与本案不具备不可分性,故本案不予处理。
十一、申请仲裁日期:2020年11月25日。
十二、劳动者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单方提前解约经济补偿金13000元、年休假探亲假20天工资5416元;2.被告支付少付的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16250元;3.被告支付少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062元;4.被告支付年终奖损失12000元;当庭增加仲裁请求:被告支付交通费107元、住宿费90元。
十三、仲裁结果: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50元、年休假工资423.08元,驳回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
十四、***的诉讼请求:1.不服穗荔劳人仲案终(2021)6-8、10-13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如下款项:
(1)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250元;(2)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7586元(每周法定工作时间是44小时,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超出部分折算为加班15天);(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517元(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具体以被告考勤表为准);(4)年休假2天,加班工资2天为1517元;(5)交通费人民币107元、住宿费9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9067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以工作任务已完成为由向原告发出退场通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实行固定工时固定薪酬的用工模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休日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给原告。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因未经过劳动仲裁,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5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69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47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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