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3民初14585号
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64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情况:2018年7月20日,***入职顺业公司,岗位为安全工程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劳动报酬为(一)月工资4500元/月(含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2000元);(二)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1﹚项目现场补贴2300元/月,2﹚伙食补贴600元/月、安全专职岗位补贴320元/月。
三、工资发放:顺业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2020年10月实发工资2132.72元、2020年11月实发工资1142.17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每月实发工资1146.5元。顺业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补发实发工资12025.09元。
四、工伤情况:2020年10月4日,***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肘关节脱位、左桡骨干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五、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1年3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
六、参加保险情况: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顺业公司为***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保基数为5000元。社会保险基金已核定并支付了***医疗费33088.67元、伙食补助费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
七、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8日,***请病假。
八、解除劳动关系情况:2021年6月15日,顺业公司收到了***邮寄的辞职申请。
九、***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平均实发工资为8864.75元。
十、借支情况:2020年10月9日,***因摔伤向顺业公司借支20000元做手术。此外,***向顺业公司借支了5000元,在仲裁期间同意扣除借款5000元。
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8月20日。
十二、仲裁请求:1、顺业公司支付医疗费1255.06元;2、顺业公司支付伙食补助费1300元;3、顺业公司支付交通费2000元;4、顺业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1950元;5、顺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840.9元;6、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7、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729.5元;8、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18元;9、顺业公司出具离职证明;10、顺业公司返还毕业证。
十三、仲裁结果:1、顺业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950元;2、顺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3、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4、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18元;5、顺业公司出具离职证明;6、顺业公司返还毕业证;7、驳回***其余的仲裁请求。
十四、顺业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通过邮寄方式向***返还了毕业证。***确认收到了毕业证。
十五、诉讼请求:1、顺业公司无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2、顺业公司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3、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为月工资4500元和各项补贴3220元。顺业公司主张***工资仅为每月4500元,各项补贴3220元不属于工资,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本院不予采信。***主张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8864.75元作为本人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工资按每月8864.75元计发;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病假期,工资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0元的80%计发。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实发工资应为37872.2元(8864.75元×4月+8864.75元÷26天×3天+2100元×80%÷21.75天×18天)。顺业公司在该期间实付工资6714.39元(2132.72元+1142.17元+1146.5元×3月),另补发了工资12025.09元。***同意扣除借款5000元。经计算,顺业公司应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37872.2元-6714.39元-12025.09元-5000元)。顺业公司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每月4500元支付,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顺业公司按每月5000元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应向***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79782.75元(8864.75元×9月)。社会保险基金已核定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顺业公司应向***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79782.75元-55576.8元)。顺业公司请求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顺业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了***的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顺业公司以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70918元(8864.75元×8月)。顺业公司请求按每月4500元计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4500元×8月),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顺业公司应向出具***离职证明。
***在工作中受伤致左桡骨干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确需生活护理。顺业公司在***住院期间未派人护理,应当支付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每天150元计算。顺业公司同意支付护理费1950元(150元×13天),按其意见处理。顺业公司已向***返还毕业证,***亦确认收到了毕业证,按其意见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950元;
二、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
三、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
四、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18元;
五、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出具离职证明;
六、驳回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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