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5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4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业公司上诉请求:1.顺业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2.顺业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3.顺业公司无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发放情况,根据双方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含基本工资2500元和岗位工资2000元),根据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合计4个月。2021年2月4日至2月28日,***请病假,按照1680元/月计算,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的工资为20019元,顺业公司已经支付26792元,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45000元/月,顺业公司给***购买社保的基数为5000元,已经高于其正常工资。***知道顺业公司按照5000元的标准购买社保,并且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经给***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已经全额发放,不存在差额。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顺业公司2021年7月份已经下发通知给***,要求其回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尚未终结。且***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已经去其他单位上班,违反劳动合同法。***在治疗期间,向公司借款2万元,尚未归还。***所借款项,并办理离职手续后,顺业公司才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 ***答辩称,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应按照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是按照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计算。 顺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顺业公司无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2.顺业公司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3.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及认定如下:一、入职情况:2018年7月20日,***入职顺业公司,岗位为安全工程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劳动报酬为(一)月工资4500元/月(含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2000元);(二)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1﹚项目现场补贴2300元/月,2﹚伙食补贴600元/月、安全专职岗位补贴320元/月。 三、工资发放:顺业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2020年10月实发工资2132.72元、2020年11月实发工资1142.17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每月实发工资1146.5元。顺业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补发实发工资12025.09元。 四、工伤情况:2020年10月4日,***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肘关节脱位、左桡骨干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五、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1年3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 六、参加保险情况: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顺业公司为***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保基数为5000元。社会保险基金已核定并支付了***医疗费33088.67元、伙食补助费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 七、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8日,***请病假。 八、解除劳动关系情况:2021年6月15日,顺业公司收到了***邮寄的辞职申请。 九、***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平均实发工资为8864.75元。 十、借支情况:2020年10月9日,***因摔伤向顺业公司借支20000元做手术。此外,***向顺业公司借支了5000元,在仲裁期间同意扣除借款5000元。 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8月20日。 十二、仲裁请求:1.顺业公司支付医疗费1255.06元;2.顺业公司支付伙食补助费1300元;3.顺业公司支付交通费2000元;4.顺业公司支付住院护理费1950元;5.顺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840.9元;6.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7.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729.5元;8.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18元;9.顺业公司出具离职证明;10.顺业公司返还毕业证。 十三、仲裁结果:1.顺业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950元;2.顺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3.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4.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18元;5.顺业公司出具离职证明;6.顺业公司返还毕业证;7.驳回***其余的仲裁请求。 十四、顺业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通过邮寄方式向***返还了毕业证。***确认收到了毕业证。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为月工资4500元和各项补贴3220元。顺业公司主张***工资仅为每月4500元,各项补贴3220元不属于工资,与上述规定相违背,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主张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8864.75元作为本人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照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自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工资按每月8864.75元计发;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病假期,工资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0元的80%计发。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实发工资应为37872.2元(8864.75元×4月+8864.75元÷26天×3天+2100元×80%÷21.75天×18天)。顺业公司在该期间实付工资6714.39元(2132.72元+1142.17元+1146.5元×3月),另补发了工资12025.09元。***同意扣除借款5000元。经计算,顺业公司应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37872.2元-6714.39元-12025.09元-5000元)。顺业公司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每月4500元支付,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顺业公司按每月5000元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应向***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79782.75元(8864.75元×9月)。社会保险基金已核定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顺业公司应向***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79782.75元-55576.8元)。顺业公司请求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顺业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了***的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顺业公司以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70918元(8864.75元×8月)。顺业公司请求按每月4500元计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4500元×8月),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顺业公司应向出具***离职证明。 ***在工作中受伤致左桡骨干骨骨折,住院治疗13天确需生活护理。顺业公司在***住院期间未派人护理,应当支付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每天150元计算。顺业公司同意支付护理费1950元(150元×13天),按其意见处理。顺业公司已向***返还毕业证,***亦确认收到了毕业证,按其意见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950元;二、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4132.72元;三、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205.95元;四、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918元;五、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出具离职证明;六、驳回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顺业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期间,顺业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2021年6月15日***辞职而解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的月工资标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月(含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2000元)、项目现场补贴2300元/月、伙食补贴600元/月、安全专职岗位补贴320元/月,但双方亦确认***入职后的平均实发工资为8864.75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计算***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顺业公司上诉主张按照4500元/月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顺业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5日因***辞职而解除,故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成就,顺业公司以***尚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主张不予支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