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4657、24658号 上诉人[一审(2022)粤0103民初4967号案原告、7877号案被告)]: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2022)粤0103民初7877号案原告、4967号案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业公司)、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4967、787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业公司上诉请求:1.顺业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1555.66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600元、停工留薪期及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5400.33元;2.顺业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851.67元;3.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00元。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上班途中避让车辆自己摔倒,此属意外事故,故公司安排***去医院治疗,同时启动商业保险的理赔程序。后***申请工伤,已超过公司工伤申报期,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公司积极配合***办理工伤申报及待遇手续。***需退回保险公司理赔款项,保险公司才退回相关医疗费发票,***不愿意退回款项给保险公司,是其个人过错。故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7555.66元。如上理由,社保局已支付伙食费250元,故公司无需支付伙食补助费300元。***无证据证明需要护理,故公司无需支付护理费600元。根据双方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故应根据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以及工伤复发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此期间工伤待遇。公司已经按此标准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合计4个月。2021年2月4日至2月28日,***请病假,按照1680元/月计算,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的工资为20019元,顺业公司已经支付26792元,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公司按规定购买了社保,社保基金已经给***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不存在差额,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三、公司已经发通知给***要求其回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回来办离职手续。公司要求其办完离职手续后才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00元(按月工资6500元标准计算)。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顺业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及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37092.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39.66元、2021年1月至8月期间奖金工资10243.84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顺业公司承担。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已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离职,向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离职证明。顺业公司负有配合***申请理赔的法定义务,顺业公司拒绝配合***,导致***无法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此***有权要求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二、顺业公司为***购买社保的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待遇,社保发放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然低于法定标准,为一次性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至少应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顺业公司按规律发放明显高于工资的奖金,奖金属于福利待遇,***因工受伤,离职时顺业公司应当按月折算支付奖金,一审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顺业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责令其返回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额外支付相关停工留薪工资。 顺业公司针对***的上诉答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每月6500元,公司已经按月足额支付,故无需再支付工资差额。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依法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双方没有约定任何奖金,***是主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奖金给***。请求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针对顺业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工伤赔偿应按***平均工资计算,我方无异议。一审判决后,我方已经向社保部门申请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存在差额,一审未予处理,请求法院根据新的事实及依据一并处理医疗补助金的差额。 顺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顺业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及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5400.33元;2.判决顺业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851.67元;3.判决顺业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00元。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顺业公司向***支付医疗费7555.66元;2、判决顺业公司向***支付伙食补助费600元;3、判决顺业公司向***支付住院护理费1650元;4、判决顺业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及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37092.26元;5、判决顺业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851.67元;6、判决顺业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39.66元;7、判决被告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158.64元;8、判决顺业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至8月期间奖金工资10243.84元(15365.77元÷12个月×8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5日入职顺业公司,任职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650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3500元、证件工资500元)。顺业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放工资。***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6668.07元、6818.07元、6773.63元、6975.66元、6969.63元、7419.64元、6806.13元、6824.13元、6930.55元、6123.55元、6930.55元、7930.55元。2020年1月19日,顺业公司向***发放工资15267.8元,2020年4月1日向***发放奖金800元。2020年5月16日至9月15日及2021年5月7日至6月6日,顺业公司向***发放工资合计35948.82元。***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实发月平均工资为8269.83元。顺业公司有为***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购买了商业险(其中医疗费保险限额为10000元)。2021年8月20日,***向顺业公司邮寄《辞退报告》,顺业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签收。 2020年5月16日8时40分左右,***骑电动车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理工作,骑行过程中因避让车辆时不慎摔倒致右手受伤。历经广宁县人民医院、宜章县中医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治疗。***2020年5月20日至5月26日、2021年5月7日至5月12日在宜章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第一次住院费用14913.22元、门诊费用2642.44元。顺业公司没有为***此次受到的伤害申请工伤认定,而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为***申请理赔。2020年8月6日,保险公司向***赔付了10120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住院补贴120元)。 2021年2月4日,***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4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2021年6月18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5月16日至9月15日,工伤复发期为2021年5月7日至6月6日。社会保险基金已核定并支付***医疗费3737.17元、伙食补助费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6.8元。 2021年12月3日,***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1月29日,仲裁委作出穗荔劳人仲案【2022】60号裁决书,裁决:一、顺业公司一次性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及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5400.33元;二、顺业公司一次性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851.67元;三、顺业公司一次性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158.64元;四、驳回***其余的仲裁请求。***、顺业公司均对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要求顺业公司支付第一次住院和门诊费用未报销部分问题。***因工伤治疗的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因顺业公司没有及时为***申请工伤认定,而是走商业保险理赔程序,造成部分医疗费用因保险限额问题未能得到全部理赔,对于未得到理赔的款项,顺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顺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要求顺业公司支付医疗费7555.6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顺业公司称因***拒绝退回理赔款项造成保险公司不退回医疗费票据原件,导致无法向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报销,***具有过错,保险公司未理赔的医疗费用应由***自行承担,但顺业公司对其该项抗辩,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伙食补助费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依法核定并支付的是***第二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对于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鉴于顺业公司没有依法为***申请工伤待遇,导致***未能享有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要求顺业公司支付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为300元(住院6天×50元)。顺业公司应向***支付伙食补助费300元,***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护理费问题。***伤情比较严重,第一次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合理,一审法院对***提出第一次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主张予以采纳;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一审法院酌定按120元/天计算,护理费为720元。对于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在第二次住院前已向社会保险基金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第二次住院期间确需发生护理费,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主张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顺业公司应向***支付第一次住院期间护理费,减去保险公司支付住院补贴120元,顺业公司应向***支付护理费600元。 关于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期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其受伤前的平均工资8269.83元/月标准计发,顺业公司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6500元/月的标准计发,不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顺业公司要求无需向***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经核算,顺业公司应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5400.33元,***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269.83元计算,***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428.47元(8269.83元×9个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为55576.8元,***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法定标准,故顺业公司应向***支付差额18851.67元(74428.47元-55576.8元)。顺业公司要求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与顺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核发,***要求顺业公司支付,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对***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如***核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存在差额,可另行提起仲裁处理。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与顺业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顺业公司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核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6158.64元。顺业公司以***没有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为由不同意支付,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1月-8月期间奖金工资问题。***未提交双方当事人关于奖金的书面约定,其要求顺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及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合计5400.33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851.67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158.64元;四、驳回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合计20元,由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顺业公司提交了一审时双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向本院提交2022年9月13日社保基金管理局向***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514.4元的银行流水,拟证明存在差额3025.26元,请求二审根据新的事实及依据一并处理医疗补助金的差额。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的月工资标准,二为顺业公司是否应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三为顺业公司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四为顺业公司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为本两案应否处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六为顺业公司应否支付2021年1月至8月的奖金,七为顺业公司应否支付停工留薪期额外的工资。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500元/月,但双方亦确认***受伤前平均工资为8269.83元,一审法院据此计算***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并无不当。顺业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合同约定6500元/月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于2021年8月20日向顺业公司邮寄辞职报告,顺业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签收该邮件,故双方劳动关系因***辞职解除,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成就。顺业公司以***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主张不予支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问题。***的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故***因工伤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顺业公司没有及时为***申请工伤认定,而是通过商业保险理赔,造成部分医疗费用因保险限额问题未能得到全部理赔。对于未得到理赔的款项,顺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应负的义务,故顺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顺业公司支付第一次住院和门诊费用未报销部分,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正确。顺业公司主张***拒绝退回保险公司理赔款项造成保险公司不退回医疗费票据原件,导致无法向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报销,***具有过错,保险公司未理赔的医疗费用应由***自行承担,顺业公司该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伙食补助费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社会保险基金依法核定并支付的是***第二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对于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如上所述,顺业公司没有依法为***申请工伤待遇,导致***未能享有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要求顺业公司支付合理,一审经核算后予以支持正确。顺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社保基金支付了***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故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护理费问题。一审根据***的伤情,采纳***提出第一次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主张,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减去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住院补贴,核算顺业公司应向***支付护理费600元,该项认定并无不当。顺业公司不同意支付,但未提供充足依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复发期工资差额问题。一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伤复发期计发此项待遇,有事实依据。顺业公司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6500元/月的标准计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主张其停工留薪期被责令返回工作,要求顺业公司额外支付相关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顺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核发,***在诉讼中直接要求顺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的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后,***已经向社会保险基金申领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认为核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存在差额,造成其损失,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2021年1月至8月期间奖金工资问题。***未提交其应当获得奖金的证据,其要求顺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均由上诉人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