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33305号
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萃智路1号车创置业广场2栋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684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安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学苑路水利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9QRY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安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费100463.99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15256.41元(分别以10836.2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9627.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0日利息为15256.4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曹边电排站重建项目
2017年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大沥指挥部)发标的大沥镇曹边东南水闸电排站重建工程的施工监理(以下简称曹边电排站重建项目)。2017年10月25日,原告与大沥指挥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HDL-2017JL-09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曹边电排站重建项目提供施工监理服务,其中双方约定监理费为108362.4元。支付监理费时间约定:1、合同签订且施工进场后,预付监理费的10%,2、工程进度达到建安工程量的50%时支付监理费的30%,3、工程完工后支付监理费的50%,4、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监理费的10%。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后原告与被告、大沥指挥部于2021年2月3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原告与大沥指挥部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HDL-2017JL-09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的甲方大沥指挥部变更为被告,大沥指挥部的权利义务均变更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提供监理服务,曹边电排站重建项目于2019年6月30日前已移交案外人使用至今且该项目于2022年1月10日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为由,对尚欠原告的监理费10836.24元不予支付。
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
2020年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被告发标的大沥镇城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的施工监理(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2020年5月8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NHDL-JL-2020-02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提供施工监理服务,其中双方约定监理费为224063.37元。支付监理费时间约定:1、工程完成至5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30%,2、工程完成至9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至监理费的80%,4、工程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监理费的97%,5、工程质量保修期及缺陷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遗留问题后支付全部监理费。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后原告提供监理服务,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工程于2021年11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为由,对尚欠原告的监理费89627.75元不予支付。
现上述项目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案涉全部项目的监理费,但面对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不支付拖欠的监理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资金损失。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5日,原告(监理人)与大沥指挥部(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工程名称为大沥镇曹边东南水闸电排站重建工程,监理费为108362.4元;本合同签订,施工进场后,预付监理报酬10%;工程进度达到建安工程量的50%时,支付监理报酬30%;工程完工后,支付监理报酬50%,余款10%的监理报酬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息为:按银行现行利率;等等。
2019年6月30日,大沥指挥部与原告签署《监理费产值确认单》,确认:截止2019年6月30日,大沥镇曹边东南水闸电排站重建工程监理项目已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已投入使用,完成监理费产值108362.4元;本函仅为产值确认用,并非催款结算依据。
2021年2月3日,原告(乙方)与大沥指挥部(甲方)、被告(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了大沥镇曹边东南水闸电排站重建工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甲乙丙三方确认:原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概括性转移由丙方履行,其他合同条款不变,由乙、丙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等等。
2022年1月10日,大沥镇曹边东南水闸电排站重建工程经验收合格。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原告(监理人)与被告(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工程名称为大沥镇城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监理合同总价为224069.37元,本合同监理费为固定总价包干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从工程准备阶段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施工期监理以及二年的保修期监理;当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至80%;当施工工程办理结算后,支付监理费至97%;待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遗留问题后,支付监理费至100%;结算监理费时,监理人应在委托人付款前开具与该次款项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监理人承担;等等。
2021年11月5日,大沥镇城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经验收合格。
2024年9月3日,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合同一监理费10836.24元、合同二监理费89627.75元,提起本案诉讼。
2024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89627.75元、税率6%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该发票于2024年12月23日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大沥指挥部签订《协议书》将合同一的甲方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被告,被告应按照合同一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一约定“余款10%的监理报酬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一对应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监理费10836.24元,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或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被告应支付剩余监理费10836.24元予原告。关于利息,原告与大沥指挥部于2019年6月30日签署《监理费产值确认单》确认合同一对应的工程已投入使用,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原告损失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以10836.24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合同二监理费89627.75元,并提供了相关合同、验收报告等佐证,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或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被告应支付监理费89627.75元予原告。关于利息,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付清监理费,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以89627.75元为本金自2024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安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费10836.24元及以10836.24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安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监理费89627.75元及以89627.75元为本金自2024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4.41元,被告负担23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