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9369号
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社区居民委员会***14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684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县前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00705589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水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道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基、***、被告***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30673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5702.95元(违约金计算详见计算清单,暂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金陡泵站项目。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监理的公司,2007年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佛山市顺德区***道水利所(以下简称***利所)发标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陡泵站工程的施工监理。2007年12月12日,原告与***利所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DDL-JD-JL-20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陡泵站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其中双方约定监理费为558600元;监理合同签订30日内支付监理费的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作为第一期监理报酬;在工程水下验收后15天内,支付监理费的35%;泵站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20%;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15%;在金陡泵站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监理费的10%。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后原告提供监理服务,金陡泵站项目于2015年4月10日已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于2020年5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约定,***利所应向原告支付全部监理费用,但至今***利所仍尚欠原告监理费253090元未支付。面对原告多次追讨该笔监理费,***利所一直不予支付。二、沙圩堤围项目。2006年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利所发标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圩堤围加固整治一期工程的施工监理。2006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6年第67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圩堤围加固整治一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沙圩堤围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其中双方约定监理费为262800元。支付监理费时间约定,监理报酬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第二期付款在结算完竣工验收后1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后原告提供监理服务,沙圩堤围项目于2013年8月22日进行工程完工验收,于2015年9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利所应在沙圩堤围项目结算完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原告支付全部监理费。但至今***利所仍尚欠原告监理费53640元未支付。面对原告多次追讨该笔监理费,***利所一直以未办妥结算为由,对尚欠监理费不予支付。另,在2011年6月8日原告名称由“佛山市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利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理应成为诚信履行合同的典范,为社会树立正确的榜样,不应拖欠款项不还。针对事业单位拖欠款项不还的情况,2020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及时支付款项,优化营商环境。现案涉的两个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利所也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的监理费用,但面对原告多次追讨,***利所仍不支付拖欠的监理费。***利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资金损失。***利所的职责已整合划入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并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销手续,后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并成为被告的内设机构。被告应对本案诉求的监理费和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道办辩称,一、原告主张的部分监理报酬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沙圩堤围项目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监理报酬的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后15天内,而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是2015年9月15日。金陡泵站项目合同专有条款第四十八条约定泵站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20%,即111720元;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15%,即83790元;监理单位应在每阶段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根据支付申请进行审批支付,支付期限为支付申请送达发包人后14日以内。而金陡泵站项目泵站试运行验收合格时间为2008年8月20日,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原告在2021年8月30日才提起诉讼主张监理报酬且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主***,原告主张的部分监理报酬已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道水利所已被注销且变更多次,现已无法找到当时的负责人,暂时无法核实原告在金陡泵站项目中是否已经按照约定提交支付申请,若原告未提交支付申请,则支付条件未成就。二、被告***道办因财政预算原因暂无法支付监理报酬,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首先,被告***道办属于行政机关,而***利所是事业单位,两者的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付。在金陡泵站项目和沙圩堤围项目中,***利所分别已实际支付全部监理酬金的55%、80%,剩余款项因财政预算原因暂时无法支付,非其主观原因所能控制,***利所或被告***道办并无过错。其次,原告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陡泵站工程施工管理合同》中第50条“滞纳金按月计,比例为应付监理酬金的2%”的约定计算金陡泵站项目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答辩之日,被告***道办应支付的违约金为88986.44元,占未支付监理酬金达35%。《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圩堤围加固整治一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46条约定“二、经济损失:按实际发生计算”,原告也未举证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告的损失实际是资金占用损失,结合被告***道办并无主观过错,且资金来源为财政拨付,违约金已远远超出财政的预算范围和负担能力,且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的事实,应予适当减少,两个项目所欠付的监理费用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3.85%标准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举证的竣工验收鉴定所复印件、关于施工单位公章注销的说明复印件、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文件顺良建(2020)1号,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顺水公司(原为佛山市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利所发标的金陡泵站项目。2007年12月12日,原告与***利所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DDL-JD-JL-20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陡泵站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其中双方约定监理费为558600元;监理合同签订30日内支付监理费的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作为第一期监理报酬;在工程水下验收后15天内,支付监理费的35%;泵站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20%;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15%;在金陡泵站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监理费的10%;***利所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月计,比例为应付监理酬金的2%。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后原告提供监理服务,金陡泵站项目于2015年4月10日已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于2020年5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
2006年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中标***利所发标的沙圩堤围项目。2006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6年第67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圩堤围加固整治一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圩堤围加固整治一期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其中双方约定监理费为262800元。支付监理费时间约定,监理报酬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第二期付款在结算完竣工验收后1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后原告提供监理服务,沙圩堤围项目于2013年8月22日进行工程完工验收,于2015年9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
***利所于2013年5月13日办理失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利所的职责已整合划入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后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并成为被告***道办的内设机构。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诉讼时效;二、工程款的付款主体;三、欠付款项的清偿。分析如下:
一、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沙圩堤围项目工程虽然于2015年9月15日竣工验收,但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20年1月3日出具《***道城建局关于解决我局水利工程历史遗留费用问题的请示》中确认尚欠监理费53640元,故原告追讨该笔监理费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1月3日重新计算。金陡泵站项目于2020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原告追该该笔监理费253090元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5月15日开始计算。原告已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原告追讨被告监理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工程款的付款主体。
***利所于2013年5月13日办理失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利所的职责已整合划入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后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并成为被告***道办的内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利所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道办承担,原告与被告***道办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故被告***道办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及违约金。
三、欠付款项。
1.工程款本金。金陡泵站项目工程尚欠监理费253090元,沙圩堤围项目工程尚欠监理费53640元,故被告***道办应向原告支付的监理费为306730元(253090元+53640元)。
2.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该主张虽具有合同依据,但过分高于原告因被告***道办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监理费25309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监理费5364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067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监理费25309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监理费5364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6.5元,减半收取计366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