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1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道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水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29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道办向顺水公司建设工程支付监理费253090元及利息(以监理费25309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顺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项目的监理费利息起算日错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项目费用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项目于2020年5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因此项目的监理费利息应当从2020年6月15日开始起算,一审判决有误。二、站项目的剩余监理费53450元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基于非***道办作出的过程性、非公开性的行政内部文件,认定***道办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首先,顺水公司提交的《请示》是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道办请示的过程性行政行为,鉴于***道办未作出最终行政决定,是否履行案涉历史遗留工程费用仍未确定,不应认定为是***道办同意履行义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中“承诺或者行为”应指行为人将“同意履行”的效果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但本案《请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具有非公开性、内部性、保密性的特点,且并非对顺水公司直接作出,故“请示”并非是同意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行为。三、项目并未约定违约金,顺水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且因财政预算等非***道办的过错,暂无法支付监理报酬,一审法院按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惩罚性”违约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顺水公司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顺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道办支付顺水公司监理费306730元;二、***道办支付顺水公司违约金95702.95元(违约金计算详见计算清单,暂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道办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道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经过公开招投标,顺水公司(原为佛山市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利所发标的项目。2007年12月12日,顺水公司与***利所签订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约定:***公司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其中双方约定监理费为558600元;监理合同签订30日内支付监理费的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作为第一期监理报酬;在工程水下验收后15天内,支付监理费的35%;泵站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20%;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15%;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监理费的10%;***利所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月计,比例为应付监理酬金的2%。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公司提供监理服务,项目于2015年4月10日已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于2020年5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
2006年经过公开招投标,顺水公司中标***利所发标的项目。2006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加固整治一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约定***公司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加固整治一期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其中双方约定监理费为262800元。支付监理费时间约定,监理报酬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第二期付款在结算完竣工验收后1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公司提供监理服务,项目于2013年8月22日进行工程完工验收,于2015年9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
***利所于2013年5月13日办理失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利所的职责已整合划入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后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并成为***道办的内设机构。
以上事实,还有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诉讼时效;二、工程款的付款主体;三、欠付款项的清偿。分析如下:
一、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项目工程虽然于2015年9月15日竣工验收,但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20年1月3日出具《***道城建局关于解决我局水利工程历史遗留费用问题的请示》中确认尚欠监理费53640元,故顺水公司追讨该笔监理费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1月3日重新计算。项目于2020年5月15日竣工验收,顺水公司追该该笔监理费253090元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5月15日开始计算。顺水公司已于2021年10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顺水公司追讨***道办监理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工程款的付款主体。
***利所于2013年5月13日办理失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利所的职责已整合划入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后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并成为***道办的内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利所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应由***道办承担,顺水公司与***道办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故***道办应向顺水公司支付监理费及违约金。
三、欠付款项。
1.工程款本金。项目工程尚欠监理费253090元,项目工程尚欠监理费53640元,故***道办应向顺水公司支付的监理费为306730元(253090元+53640元)。
2.违约金。顺水公司主张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该主张虽具有合同依据,但过分高于××街道办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顺水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监理费25309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监理费5364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道办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顺水公司支付监理费3067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监理费25309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监理费5364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顺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36.5元,减半收取计3668.25元(顺水公司已预交),由***道办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围绕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否恰当;2.项目工程监理费53640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关于争议焦点一,按照双方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滞纳金按月计,比例为应付监理酬金的2%。”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顺水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有事实依据,并酌情认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监理费25309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监理费5364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述计算方式,***道办全案实际支付的违约金远低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及法律规定的利息总和,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20年1月3日出具《***道城建局关于解决我局水利工程历史遗留费用问题的请示》中确认尚欠监理费53640元,故顺水公司追讨该笔监理费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1月3日重新计算。该份证据***公司提供,顺水公司称上述请示因向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追讨所欠监理费时,由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其提供,应视为佛山市顺德区***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顺水公司做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顺水公司的陈述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项目工程监理费53640元未过诉讼时效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道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元(已由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