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执2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8)赣0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如下:
一、被执行无足额银行存款。
二、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山西省临猗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猗县房权证县城字第**房屋,但房屋所占土地不在该公司名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山西省临猗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临猗县房房权证县城字第**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
二、2020年4月22日,本院向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三、续行冻结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未结款项10966973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四、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行开设14001727708050505571_1、14001727708050505689_1、14001727708050505696_1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五、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04×××03、04×××11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2020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山西阳煤丰喜化工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932.5083万元,截至2020年8月4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磊
审 判 员 康红
审 判 员 昌伟
法官助理肖海飞
代书记员 李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