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0331号
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先烈东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0936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35号德晖花园3号楼首层之二及二层部分自编号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219320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延期工程监理费171898.84元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至付清全部款项止,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9年4月25日止为19165.5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2日就被告佛山兴业二路以南、东鄱路以东商住小区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监理费按建筑面积12元每平方米计算,按上述商住小区项目工程建筑面积39573.40平方米,监理费为474880.80元,监理工期为2年。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进入施工场地,进行监理工作。因上述商住小区项目工程建设工期延长,监理工期相应延长了13个月,原告于2016年12月完成监理工程,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因上述商住小区项目工程延期,按合同约定延期工程监理费为197867元,2017年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监理费25968.16元,现仍欠延期监理费171898.84元。对于上述工程延期监理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无结果。现经了解,被告已使用上述合同工程。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支付工程监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另查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