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4民初3245号
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半刨花板厂第六幢2楼。
负责人:关杰,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赵葛霄,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闰,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涛,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东霞
审 判 员 罗方灵
人民陪审员 莫珍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