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9399号
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09365。
法定代表人:赵葛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山,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巧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彩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