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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823民初2298号 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56U93X93,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B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617792108Q,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广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4438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5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以调解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