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823民初2298号
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56U93X93,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B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617792108Q,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广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4438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5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以调解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和德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