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6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5310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54621160B。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宁0502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853989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10940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号机动车、卫国用(2014)第60110号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上述车辆、土地均已被另案查封,已轮候查封土地。被执行人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有预期收入,本院已裁定扣留,因暂不符合提取条件,故未能提取,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莹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