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6512号
原告:海口富通胜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东侧坡上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N5E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景泰东四巷二号三楼301、302、303、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7448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富通胜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海口富通胜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富通胜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05元(因简易程序减半),因原告在缴费期限内撤诉,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