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47号 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案件复杂,需要时间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