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工程涉及人数达一万多人,在当地发生重大影响,涉案标的争议也十分巨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指定的案件。根据本案的事实,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