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03民初637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都杨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都杨分公司诉被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都杨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都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都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都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128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都杨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