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城区大队、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粤5302行初84号 原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城区大队。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乐谊路**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城区大队消防警官。 被告: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办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负责人:***,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原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城区大队作出的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被告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城区大队、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消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立德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城区大队(下称“公安消防城区大队”)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下称“公安云城分局”)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7年5月26日,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思劳片区泓泰大道以东地块的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工程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二层楼梯间未按图纸设置防火门,与消防设计文件(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消防设计文件号:15LHYF016)不一致;部分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 公安云城分局于2017年11月19日作出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原告立德监理公司诉称,2017年6月29日,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对原告作出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称,“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工程现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二楼楼梯间未按图纸设置消防门,与消防设计文件不一致”;“二是部分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据此认为原告违反《消防法》第九条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罚款1万元。同时在《处罚决定》中告知原告可以向云城区人民政府或公安云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24日,原告向公安云城分局申请复议。11月25日,公安云城分局对原告作出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复议决定》),维持了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是不合法的,理由是:1、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作出本案行政处罚。2、本案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约束的是设计、施工单位,而不是监理单位即原告。更不存在原告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3、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4、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不是公安云城分局设立的机构,告知原告向公安云城分局申请复议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5、公安云城分局明知对本案无复议管辖权,且主要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也未作出任何调查,甚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也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综上,本案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公安云城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撤销。请求:1、撤销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作出的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公安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立德监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证据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快递单、查询单(复印件),证明:公安云城分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辩称,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于2017年5月26日,对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现场二楼楼梯间未按图纸设置防火门,与消防设计文件(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消防设计文件号:15LHYF016)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2、部分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5条的规定。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综合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并发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云区公消竣查字[2017]第0003号}。6月14日,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对该工程相关的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听证申请,6月27日,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同志主持,在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召开了听证会。6月29日,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出具了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264号,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原因是该公司监理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思劳片区泓泰大道以东地块的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工程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二层楼梯间未按图纸设置防火门,与消防设计文件(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消防设计文件号:15LHYF016)不一致;2、部分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因此,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决定给予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云区公消竣查字[2017]第0003号、消防设计文件、***及***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8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监理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办合同,对承包单位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对《消防法》第五十九条作出了解释:“在本条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往往是故意而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作为从事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专业机构,对消防技术标准是非常清楚的。他们在按照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合同进行设计、施工或者工程监理同时,还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于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设计、施工或者予以制止。”在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明确该监理单位验收内容第一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现场未按申报验收的图纸施工,且现场施工改变防火门位置,未报大队备案。但监理方明确验收合格一栏填写“合格”,存在问题一栏填写“无”,并盖章签字。监理公司由建设单位聘请,全程把关施工质量,对工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理,并不仅仅局限在消防构件质量。6月27日,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召开听证会,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提供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参与的《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建设单位一栏无签名盖章,《设计图纸会审记录》中也并没有落款时间。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认为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明显存在与图纸不相符、或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合的消防问题,应该指出或更正,却没有指出或更正,并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合格,存在违法监理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像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职责,进行行政处罚程序。现根据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行政起诉状所陈述,对涉及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的理由逐项答辩如下:1、“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作出本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2、“本案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约束的是设计、施工单位,而不是监理单位即原告。更不存在原告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3、“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根据当时检查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给予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4、“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不是公安云城分局设立的机构,告知原告向公安云城分局申请复议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上已经明确“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或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针对在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开展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实施的对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请求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维持云浮市公安××支队××城区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北侧二楼东楼梯现场图,证明:第一版竣工图中此处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现场第一次验收备案检查时实际未设置。 证据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证明: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情况中,验收结论合格,存在问题填“无”,监理单位意见有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证据三、建设方代表***和监理方代表***的询问笔录,证明:建设方明确了监理方的工程现场消防监理责任。 证据四、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项目竣工图-二层平面图,证明:第一版竣工图上北侧二楼东楼梯此处应设置有常闭式防火门。 证据五、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项目竣工图-三~五层平面图,证明:第一版竣工图上北侧三楼东楼梯此处未设置有常闭式防火门。 被告公安云城分局辩称,对于原告申请撤销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事项。2015年7月31日,原告经投标中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监理项目”,与建设单位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2017年5月26日,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到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思劳片区泓泰大道以东地块的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二层楼梯间未按图纸设置防火门,与消防设计文件(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消防设计文件号:15LHYF016)不一致;2、部分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同年6月7日,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向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云区公消竣查字[2017]0003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以上事实有旁证材料,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像和照片、事证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违法监理行为存在。原告在施工现场并未申报验收的图纸施工,且现场施工改变防火门位置,未报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备案的情况下,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中的监理单位验收内容第一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验收合格一栏中填写“合格”,存在问题一栏填写“无”,并盖章签字。在竣工图纸与建筑现场明显不相符的情况,原告还在竣工图纸上盖章确认。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办案程序依法有据,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处罚恰当。综上,公安云城分局逐作出了“维持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安云城分局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有法可依,程序合法。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公安云城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云城分局在当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因案件情况复杂,2017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于次日将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原告。经对案件的审查,公安云城分局在2017年11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于次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原告行政复议的委托人***,叫其来领取。但***口头告知因工作忙,要过一二天才能到来领取。直至11月24日,均未见***到来或说明情况。公安云城分局再次致电***,告知其公安云城分局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再一次说暂没有空。公安云城分局逐要求其提供取信件的住址,***才在当天下午通过手机信息把收件地址发到公安云城分局,公安云城分局于当天下午即将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原告。公安云城分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期间,均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并不存在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对于原告认为“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公安云城分局认为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对原告的违法监理事实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原告却不知悔改,企图逃避责任,并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本案的诉讼费用理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的:1、“撤销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公安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被告公安云城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证据二、行政复议申请收讫凭证,证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间。 证据三、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四、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证明:延长行政复议期限。 证据五、送达回执,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及领取,复议期限在依法进行。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立德监理公司对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没有经过抽查就对现场进行检查;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第一份笔录是对建设单位人员进行的询问,没有委托手续,且在本案中也没有对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工程已经经过程序列入抽查的范围,且这份证据是否属于建设单位包括消防机构备案验收的材料原告方也不能确定;对证据五的质证意见与证据四的质证意见一致。 公安云城分局对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五没有异议。 原告立德监理公司对被告公安云城分局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公安云城分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公安云城分局在现场审查复议期限之前,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已经提供了复议答复和证据材料;对证据五第一份有签名的送达回证无异议,对第二份没有签名的送达回证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邮寄的快递单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可以证实被告公安云城分局是超期作出复议决定。 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对被告公安云城分局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五没有异议。 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被告公安云城分局对原告立德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三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立德监理公司、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公安云城分局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的建设单位为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立德监理公司负责上述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2017年5月26日,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到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思劳片区泓泰大道以东地块的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二层楼梯间未按图纸设置防火门,与消防设计文件(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消防设计文件号:15LHYF016)不一致;2、部分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为此,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向广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拟对原告立德监理公司作出处罚。原告立德监理公司向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提出要求听证,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于2017年6月27日召开听证会。2017年6月29日,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立德监理公司作出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立德监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原告立德监理公司不服,向公安云城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云城分局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认为原告在施工现场并未按申报验收的图纸施工,且现场施工改变防火门位置,未报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备案的情况下,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中的监理单位验收内容第一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验收合格一栏中填写“合格”,存在问题一栏填写“无”,并盖章签字。在竣工图纸与建筑现场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下,原告还在竣工图纸上盖章确认。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办案程序依法有据,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处罚恰当。为此,被告公安云城分局于2017年11月19日作出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原告立德监理公司仍不服,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作出的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公安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根据上述的规定,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对云城行政区域内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属其职权范围。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在对原告作出处罚前已按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程序及告知原告相关的权利义务,处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监理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办合同,对承包单位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8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原告立德监理公司作为负责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建设施工现场未按申报验收的图纸施工,且现场施工改变防火门位置,未报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备案的情况下,却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中的监理单位验收内容第一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验收合格一栏中填写“合格”,存在问题一栏填写“无”,并盖章签字。原告立德监理公司对明显存在与图纸不相符、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合的消防问题,应该指出或更正,却没有指出或更正,并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合格,原告存在违法监理行为。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处罚决定认定原告立德监理公司监理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思劳片区泓泰大道以东地块的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新能源汽车产业公寓(一期)二层楼梯间未按图纸设置防火门,与消防设计文件(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消防设计文件号:15LHYF016)不一致;部分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原告立德监理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公安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本案被告公安云城分局在复议过程中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受理,通知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答辩、提交证据,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等程序,其程序完整、合法,文书送达方式合法。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公安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公安消防城区大队作出的云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公安云城分局作出的云城公复决字(2017)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本院亦应予支持。原告立德监理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