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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广东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4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8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新松社区锦龙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办事处(以下简称沙园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园街道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沙园街道办仅需向***司支付5023.54元(剩余未付的10%监理费用);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沙园街道办需支付超过合同工期的监理费用43956.15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沙园街道办与***司未就涉案工程延误另行约定监理服务期,应认为双方就工程延期没有约定。延期期间不能认定为是***司的额外工作期间,其不能要求沙园街道办支付额外工作报酬。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约定,***司要求沙园街道办支付工程延期的额外工作报酬,应当满足双方约定了延长的合同期或者***司将发生附加工作、延长时间的情况及影响及时通知沙园街道办。但本案中,***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两种情况。(二)***司未能提供妥善尽职的监理服务,不能要求沙园街道办支付超期监理费用或额外工作报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未约定***司作为监理单位的职责范围及具体的合同义务。因此,***司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司出具的监理规划、方案履行监理职责。***司未能妥善尽职履行监理职责具体如下:1.在人员配置上:***司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1.2条的规定派出相关人员,其仅派出了2名工作人员履行监理职责。2.在监理文件制作上:***司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2.1条及《监理规划》第3.1.3条第1款(11)、第2款(7)的规定制作相关文件并报送给沙园街道办。3.在项目施工监理上: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2.0.13、3.2.3条、第5.2.12条、《监理规划》第2.3条(9)、《旁站监理方案》第五、六条的规定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检验,但实际上***司的监理人员存在多次缺勤。涉案项目因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施工单位多次被安监部门处罚。4.在项目工期管理上:***司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4.3条、第5.4.4条、《监理规划》第5.2.3条的规定向沙园街道办报告延期风险,未能在监理月报中报告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使台风、**等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期间,监理应该给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加快推进工程进度等相应的监理服务。因此,涉案项目工期延误***司也存在过错,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为其独自制作,内容上未反映在工程延期期间,***司有提出相关的监理建议和意见,效力上其所提供的监理日志也未在沙园街道办进行送达备案,故无法证明***司在工程延期期间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司主张额外工作报酬不合法理,沙园街道办不予认可。二、沙园街道办不需要向***司支付滞纳金或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沙园街道办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违约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沙园街道办一直未向***司支付剩余的监理费用,是因为***司一直未能向沙园街道办移交监理日志等工作文件并出具监理费用发票等,未能完全履行监理职责。沙园街道办基于先履行抗辩权,在***司未能完全履行监理职责前,未支付剩余监理费用合法合理,不存在过错。不能以此要求***司支付违约金。(二)即使沙园街道办需要支付违约金,也仅能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沙园街道办的合法权益。 ***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沙园街道办立即清偿拖欠***司的监理服务费146520.48元,以及滞纳金28557.4元(以146520.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30%即4.81%,自2018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18日共1479天;往后顺延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沙园街道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1日,***司与沙园街道办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沙园街道办委***公司对沙园街道办的"37号大院微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监理服务费为50235.43元;监理期限是2018年3月10日至5月9日合计两个月;(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义务包括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控制;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期限为工程开工后十天内支付监理费20%,工程完成50%时十天内支付监理费50%,工程完工后十天内支付监理费20%,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付余下监理费10%;非监理单位原因超过合同工期监理酬金按监理费总额50235.43元/60天×超期天数=837.26元/日×超期天数,每个月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前的2018年3月20日,沙园街道办书面通知***司于2018年3月21日进场提供监理服务(***司表示因2018年3月21日起进场作拆旧工序和施工前准备,故自此开始监理)。 2018年10月19日,涉案工程***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确认。 2018年12月7日,包括沙园街道办(建设方)、***司(监理方)、***、设计方等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涉案工程开工时间2018年4月28日,验收日期2018年12月7日。 因沙园街道办一直未支付监理费10%的尾款等,***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诉讼中,沙园街道办表示合同期间,因受台风“山竹”及**影响,导致停工7天+2天共9天。 ***司提供的证据其中有:1、涉案工程***在2018年3月29日、4月29日、5月21日分别针对***司发出的《监理通知单》而回应的3份《工作联系单》,(沙园街道办对真实性确认。) 2、多份监理日志。(沙园街道办不确认其真实性、关联性,认为监理单位存在一周只到施工现场2-3天的情况。) 沙园街道办提供的证据其中有:1、涉案***广州市汇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有监理单位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其存在严重缺勤情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作为监理员的**,平均一周只到项目施工现场2-3次,未能全程跟进项目施工,未能尽职履行监理职责。(***司对此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司与沙园街道办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经查明涉案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故***司主张其依约完成了合同期内的监理义务,符合客观事实,可予确认,沙园街道办作为监理事务的委托人,理应依约支付监理费。关于工程的施工时间,可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司签章的竣工验收报审表来确认,为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10月19日。关于监理费用的结算问题,合同工期2个月的部分,双方约定按照50235.43元计算;对于超出2个月工期的,合同中也约定“非监理单位原因超过合同工期监理酬金按监理费总额50235.43元/60天×超期天数=837.26元/日×超期天数,每个月支付一次”。现沙园街道办主张合同期外有9天属于因台风、**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客观属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沙园街道办还主张***司并未妥善尽职并全面履行监理义务,如派出人员不符合要求,到场监理时间严重短缺等,并提供了***出具的说明来证实。***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举证了相关监理日志和《监理通知单》等证明自己一直有履行义务。但是,从***司所提供的《监理通知单》,反映***司只在施工预备期及合同期内的2018年3月29日、4月29日、5月21日分别向***发出过《监理通知单》,***亦予以一一回复;但合同期2个月后至完工时的2018年10月19日期间,并未有相关的监理建议和意见。而且,***司所提供的监理日志也未在沙园街道办处进行送达备案,现沙园街道办亦予否认。故此,沙园街道办辩称***司在合同期满后至完工期间并未妥善尽职履行监理义务,具有可信度。再结合涉案工程并未远远超出原来的预算价的实际情况,***司表示工期延误会大大增加监理工作的意见,理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酌定按照50235.43元÷60天=837.26元,计算超期天数105天(已扣除受台风和**影响的9天),以50%计得43956.15元,由沙园街道办支付给***司;同时,再支付合同期内10%的余款5023.54元。因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付余下监理费10%,故***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滞纳金,可自竣工验收日10天后的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8979.69元及违约金(以48979.6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该违约**48979.69元为限)。二、驳回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02元,由***司负担2534元,由沙园街道办负担126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司预交,***司同意由沙园街道办在履行该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司。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沙园街道办是否应向***司支付超期监理费的问题。根据***司所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多份监理日志等证据,以及沙园街道办对于监理日志的质证意见和***广州市汇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均反映监理人员有到施工现场,仅是监理人员未能全程跟进项目施工的事实,可证实***司在双方约定的2个月合同外仍在履行监理职责,一审法院在确定其监理费时已综合考虑***司存在未妥善尽职履行监理义务的情形并酌情确定监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沙园街道办上诉认为其无需支付超期监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支付监理费责任的问题。在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在***司未交付发票时沙园街道办可拒付监理费的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下,因交付发票与支付监理费并非对等义务,沙园街道办无权以对方未交付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现沙园街道办逾期支付监理费确给***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理应赔偿该部分的利息损失。***司起诉请求沙园街道办支付滞纳金,实际就是逾期支付款项所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其滞纳金请求调整为利息。至于标准问题,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亦未对利息标准进行约定,故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法院判决利率上浮30%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沙园街道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部分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48979.69元及利息(以48979.6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48979.69元为限); 二、驳回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2元,由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566元,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负担123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广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1元,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沙园街道办事处负担1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