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工程涉及人数达一万多人,在当地发生重大影响,涉案标的争议也十分巨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指定的案件。根据本案的事实,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军******
代理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