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源清源木京水电站有限公司、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清源木京水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龙利村(电站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源清源木京水电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源清源木京水电站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汉能东江会所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第四十九条:“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的规定,本案双方合同的争议应依照约定交由仲裁机关仲裁,而非由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审理。故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作出的(2020)粤1625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应移送仲裁机构审理。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128号民事裁定,移送仲裁机构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源县,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汉能东江会所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九条后,经双方重新修改,明确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并未约定仲裁管辖。因此,上诉人河源清源木京水电站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河源清源木京水电站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