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18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36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3.改判某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3900元;4.诉讼费由黄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公司系合法终止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黄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黄某于2014年3月入职,任职总某。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2022年10月25日某公司向黄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终止权,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双方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符合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某公司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黄某也无权要求某公司继续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2020年2月1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工程监理及工程监督人员从业要求的通知》,要求施工现场项目总某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而黄某的学历是专科,不具备本科的学历,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及基础条件也不复存在,且某公司基于作为国企企业的责任与担当,已事先询问黄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如要续订,是否愿意在此基础上对续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黄某对此明确予以拒绝。故未能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也不在某公司这一方。综上,某公司系合法终止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黄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没有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黄某主张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系绩效工资,黄某并不满足其发放绩效工资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对于黄某绩效工资的发放,属于某公司的自主分配权。根据双方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条发放记录,黄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薪酬或奖金。《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中明确约定黄某的绩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根据某公司的《薪酬分配管理制度》、《项目监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可知,该部分绩效薪酬或奖金是在黄某担任在建项目工程项目总监的情况下才向其发放的额外工资。在《项目监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载明:为使项目监理内部管理符合委托人(业主)对监理管理的工作要求,现拟定《项目监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在各项目监理部运行,公司在已考虑该项目管理整体效益的情况下执行的加班费、工地补贴费及项目办事差旅、通讯费用、年终奖金等均以项目绩效考核方式进行发放。黄某诉请的每月3000元的工资是属于绩效工资,黄某在某公司处担任的最后一个项目是“花山某工程”,该工程于2020年12月竣工验收,此外,根据2020年2月1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工程监理及工程监督人员从业要求的通知》,要求施工现场项目总某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而黄某的学历是专科,不具备本科的学历,故黄某是无法在某公司的广州地区项目工程担任项目总监一职的。故在2021年1月开始,黄某就不在某公司处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某公司无须再向黄某发放绩效工资。
黄某答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无需支付黄某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2.判令某公司无须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3900元;3.判令黄某承担该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14年3月15日。
二、工作岗位:总某。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黄某与某公司共签订了两次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四、工资标准和结构:与工资条一致。
五、工资清单:有电子版工资条。
六、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至2022年12月31日。
七、除对任某总某享有每月3000元月度绩效有异议外,双方认可穗某案〔2022〕3702号、穗某案〔2022〕16469号案件的庭审陈述。
八、黄某申请仲裁时间:2023年3月21日。
九、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3900元。
十、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穗某案〔2023〕60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3900元。
十一、关联案件情况:穗某案〔2022〕3702号案件中,黄某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克扣的工资6000元(月度绩效3000元/月×2个月),该案裁决支持黄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作出(2022)粤01民特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某公司的申请。穗某案〔2022〕16469号案件中,黄某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克扣的工资27000元(月度绩效3000元/月×9个月),该案裁决支持黄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工资标准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该案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扣发某公司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9000元的合法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采信黄某的主张,对其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9000元(3000元/月×3个月)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该案查明事实,黄某与某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提出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合同,黄某已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应与黄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黄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为10550元,加上穗某案〔2022〕3702号仲裁裁决书、(2022)粤01民特638号民事裁定书、穗某案〔2022〕16469号仲裁裁决书以及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每月工资差额3000元,黄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13550元,故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3900元(13550元/月×9个月×2倍)。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4年4月8日作出判决: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3900元;三、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某公司扣发黄某每月工资3000元,但又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扣发3000元工资的具体依据,故一审判决某公司向黄某补发工资差额90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公司在黄某满足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黄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却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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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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