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6民初664号
原告:***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昭通巷1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原告***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关彤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