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194执285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隧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与中兴南路交叉口万众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隧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2023)豫0194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3年5月11日、6月2日、7月11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3年5月4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2023年6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2023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675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豫0194执2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