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24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9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4年8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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