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524民初2146号
原告:织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
被告:广东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织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织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7.8元,减半收取计1888.9元,由原告织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