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2民初454号
原告:***,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青獅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市华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濠江路688号2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承包协议》(2014年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在贵州成立“贵州分公司”并由原告独立运营,2014年7月30日,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分公司”)成立,由原告经营并以被告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工程监理资质第一年人民币15万元,第二年20万元,第三年25万元,招标代理资质每年人民币8万元,合同期限三年。2017年7月2日,被告与原告续签《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承包协议》(2017年合作协议),重新约定监理资质按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收取,招标代理资质按每年10万元人民币收取。
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管理费用累计人民币165万元并以被告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双方按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所有事项全部由原告负责,被告不参与原告的项目运营管理。
此外,上述两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经营管理贵州省分公司,独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告在双方合作以后,以被告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并承接工程项目。原告与项目方约定,项目回款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款项后,应将款项支付给原告。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348353.2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8月以来,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支付巨额管理费并拒绝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从未以任何形式支持原告的工作,也未实质承担管理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磋商无果,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承包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管理费人民币16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人民348353.2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异议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珠海黄琴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异议人与原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承包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标的包括确认合同无效、返还管理费、返还工程款,属于《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由于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司法权主动干预事项,并不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从返还管理费、返还工程款来看,履行义务的是异议人,因此异议人属于法律所界定的“履行义务一方”根合同履行地当认定为异议人所在地,本案应由异议人所在地的的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三、***在《民事起诉状》中关于贵州省分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说法不成立。在合同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定履行地,而从该款规定来看,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经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权的原则有三个,包括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从这三个原则来看,原告***以“合同的主要履行标的所在地”主张贵院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均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承包协议》均没有约定管辖和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西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