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91民初1439号 原告:***,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