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91民初1439号
原告:***,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