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4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紫金支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81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园基地1栋C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746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上诉人深圳市紫金支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紫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紫金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981.36元;2、紫金公司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4405.7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一、紫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981.36元;二、紫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代理费4405.77元;三、驳回紫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紫金公司负担。
上诉人紫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305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书;2、上诉人紫金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981.36元;3、上诉人紫金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代理费4405.77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毕业证书一份,拟证明其于2017年7月1日已向上诉人紫金公司提交证书。上诉人紫金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定,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依法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紫金公司未在被上诉人***实习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紫金公司以被上诉人***未提供毕业证为由,主张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一审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并按照其胜诉比例,认定上诉人紫金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4405.77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紫金公司主张律师费金额超出仲裁申请范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紫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紫金支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